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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丽军与宋志峰、邢万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军,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59号申请人林丽军。被申请人宋志峰。被申请人邢万玉,被申请人郭新惠。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林丽军与被申请人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作出(2016)鲁0691民初2588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