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执6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瑞清与曲方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663-3号曲方香:你(单位)与申请人张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瑞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瑞清支付借款223000元。二、向张瑞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31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宇声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