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原小行、陈正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原小行,陈正洲,靳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942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责人:郭晓鸟,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小行,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陈正洲,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靳春霞,女,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诉被告原小行、陈正洲、靳春霞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