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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天祝县赛什斯镇人民政府诉李发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县赛什斯镇人民政府,李发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292号原告:天祝县赛什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英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全,天祝县赛什斯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发全,甘肃省天祝县某某镇人。原告天祝县赛什斯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李发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天祝县赛什斯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