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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骆某1与骆某2、骆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1,骆某2,骆某3,骆某4,骆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388号原告:骆某1,男,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受骆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受骆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骆某2,女,194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均平(受骆某2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3,男,1958年2月12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骆某4,男,1961年1月16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骆某5,男,1963年9月17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骆某1诉被告骆某2、骆某3、骆某4、骆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某1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骆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骆某1负担。审判员  殷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