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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梁亦星、杜月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亦星,杜月娥,卢献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梁亦星,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安东,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月娥,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卢献瑜,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梁亦星与被执行人杜月娥、卢献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月娥、卢献瑜支付申请执行人梁亦星货款1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24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卢献瑜名下有四处房产,分别坐落于安阳镇棉织组团B幢1号(产权证号:00066475,抵押于建设银行瑞安支行)、城关镇安阳A区之江花园山茶花幢107室(产权证号:00042085,抵押于建设银行)、城关镇安阳A区之江花园山茶花1幢106室(产权证号:00042086,抵押于建设银行)、飞云镇杜山头村(产权证号00××966),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或抵押于银行,或系被执行人名下除抵押房产外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被执行人杜月娥名下无产权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卢献瑜在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68810×××300)有存款20754元,经本院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2450元、诉讼费1850元后,经另案分配,本案分得案款3505.24元,被执行人杜月娥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22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杜月娥名下有牌浙C×××××6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查封该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卢献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3505.24元,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5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