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刑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梦迪、丁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梦迪,丁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715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梦迪,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丁涛,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天台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梦迪、丁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0683刑初74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钱梦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丁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责令被告人钱梦迪、丁涛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20余元、任喜洋人民币70余元、黄洪良人民币280余元;责令被告人钱梦迪退赔被害人吕某人民币35元、潘顺央人民币15元、马文溢人民币740余元、郑执文人民币250余元、沈暑兴人民币700余元;责令被告人丁涛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40元、徐苏杭人民币138元。原审被告人钱梦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梦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钱梦迪、丁涛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钱梦迪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梦迪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刑初7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军乐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