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徐永辉与蒋宪领、管理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辉,蒋宪领,管理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525号原告:徐永辉,女,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宪领,男,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管理请,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组织机构代码:83477427-2,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永辉于2016年10月21日撤回对上述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辉撤回对上述各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辉撤回对被告蒋宪领、管理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970.5元,由原告徐永辉负担。审判员  李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