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林清池、何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林清池,何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572号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华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君,女,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清池,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何玉华,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林清池、何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