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谭嘉铭、谭细琴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嘉铭,谭细琴,谭志红,百色市右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谭嘉铭,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谭细琴,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谭志红,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太平新隆巷58号。申请执行人谭嘉铭、谭细琴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2015)右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02执942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