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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与梁治修、刁世文、刁世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梁治修,刁世文,刁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杜村社区驻地。负责人陆吉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梅,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治修,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刁世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刁世富,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治修、刁世文、刁世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54304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1022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