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22号。法定代表人赵珏臻,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4号东壕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宝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原告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涉案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该合同实质上只是室内空调的一般性承揽合同。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显不当。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包括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还包括与工程相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行为。本案涉及的空调设施安装行为即为与工程相关的安装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依法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故本案应当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