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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邸春荣与被告朱发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春荣,朱发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794号原告邸春荣。被告朱发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春荣与被告朱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