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邸春荣与被告朱发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春荣,朱发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794号原告邸春荣。被告朱发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春荣与被告朱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