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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莫海坤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89号罪犯莫海坤,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海坤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41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9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海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7000元,继续追缴盗窃所得赃款赃物。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莫海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海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二分,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莫海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海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