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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田成旺、王进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成旺,王进兰,田林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86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4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成旺,男,1959年9月2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王进兰,女,1957年4月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田林东,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田成旺、王进兰、田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宁0104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田成旺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户并扣押该车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成旺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扣押及车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旭昊人民陪审员  杜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茸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