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凯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凯,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1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弘超,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夏凯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吉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人)、代理审判员李元旬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凯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夏凯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夏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吉顺审 判 员 王银华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