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兴明与许天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天赐,郭兴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天赐。委托代理人:许绪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兴明。上诉人许天赐因与被上诉人郭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许天赐于2016年10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天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天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韵代理审判员 潘 红代理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