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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907号原告:南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5日,汉族。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6日,汉族。原告南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南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