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907号原告:南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5日,汉族。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6日,汉族。原告南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南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