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字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帅建荣与被执行人赵勇、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建荣,赵勇,王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字1082号申请执行人:帅建荣,男。被执行人:赵勇,男。被执行人:王晓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溪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勇、王晓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勇、王晓英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勇、王晓英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行人帅建荣与被执行人赵勇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赵勇自愿将其所有的牌照号为川H418**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一辆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帅建荣借款80万元、利息100266元、诉讼费6900元、垫支的执行费13300元,双方对车辆作价83万元,申请执行人帅建荣自愿放弃904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川H418**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一辆作价8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帅建荣抵偿债务83万元,申请执行人帅建荣自愿放弃90466元。二、申请执行人帅建荣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