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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柏凤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柏凤,李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柏凤,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福,男,1967年9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柏凤与被执行人李玉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柏凤于2016年9月7日以(2015)怀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李玉福于2016年9月19日领取(2015)怀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柏凤提起申请执行时,该判决对被执行人李玉福并未发生法律约束效力。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柏凤持有的法律文书虽然已经生效,但因被执行人李玉福迟于申请人张柏凤申请立案时间领取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尚处于未生效阶段,故此,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持有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尚不具备法律执行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柏凤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红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