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子申请执行任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武,任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子武,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任国荣,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执行朱子武申请执行任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子武申请执行标的为315365元。因被执行人任国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朱子武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执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晓强审判员 刘冬琼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