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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子申请执行任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武,任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子武,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任国荣,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执行朱子武申请执行任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子武申请执行标的为315365元。因被执行人任国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朱子武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执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晓强审判员  刘冬琼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