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与王佳希、周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王佳希,周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148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陈健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嘉,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佳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周岚,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奕好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