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琼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462号罪犯周琼,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8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九年九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460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315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罪犯周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