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某某,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储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储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横劳仲案字(2015)46号裁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148元,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148元,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8500元,执行费3100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同意,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9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贾鹏杰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