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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9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顾发群、朱永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发群,朱永梅,朱永亮,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900-5号申请执行人:顾发群,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兼申请执行人顾发群、朱永梅、朱永亮的委托代理人):朱永军,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4242319850925697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龙嘉苑34幢85号203室。申请执行人:朱永梅,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朱永亮,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902365-8),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经二路世纪家园3号102室。法定代表人:余兰英,经理。被执行人:袁花清,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顾发群、朱永军、朱永梅、朱永亮与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花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号重型普通货车。同日22时03分,买受人陈圣保(公民身份号码为)以5.5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号重型普通货车及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陈圣保所有,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圣保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圣保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以及标的物所拖欠的税、费、行政处罚等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