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583号原告李某,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庞某,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给予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细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晓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