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与李来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李来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7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刘满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刚(特别授权),系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朝晖,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来喜。委托代理人肖品祥(特别授权),邵阳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与被告李来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来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9元,减半收取191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容辉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陈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