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秀清诉张红兵、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清,张红兵,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847号原告:杨秀清,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长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长治县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兵,男,48岁。被告: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秀生,村委主任。原告杨秀清诉被告张红兵、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杨秀清已于2015年6月去世。本院认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原告杨秀清在立案前已经死亡,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不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故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秀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清和审判员 崔阿勇审判员 侯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