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窦如凤与刘发军、刘发芹、朱瑞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如凤,刘发军,刘发芹,朱瑞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225号原告:窦如凤,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海,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被告:刘发军,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被告:刘发芹,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被告:朱瑞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如凤与被告刘发军、刘发芹、朱瑞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窦如凤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如凤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如凤负担。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栋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