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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窦如凤与刘发军、刘发芹、朱瑞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如凤,刘发军,刘发芹,朱瑞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225号原告:窦如凤,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海,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被告:刘发军,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被告:刘发芹,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被告:朱瑞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如凤与被告刘发军、刘发芹、朱瑞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窦如凤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如凤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如凤负担。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栋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