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5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男,1961年3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文盲,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周建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总医院急诊科就诊时,发现其前方排队的被害人王某随身携带的背包未关,遂用雨伞挡住周围人的视线,用手伸进该包偷走2200元后离开。2016年8月9日,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105公交车站干堰沟站将周建抓获,周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周建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周建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人现金人民币2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建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甯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