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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成堂与张正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堂,张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堂。被执行人张正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成堂与被执行人张正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正玉暂无执行能力,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科审判员  吴运学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来 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