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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东风建设与地远建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有,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郭长有,男,1969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广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终19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86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