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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龙、王道文、陈登武、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龙,王道文,陈登武,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龙被执行人:王道文被执行人:陈登武被执行人: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XX龙、王道文、陈登武、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万全银行存5200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