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新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孙新凤,闫生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住同江市。法定代表人:朱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新凤,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闫生喜,男,汉族,边防大队干警,住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新凤、闫生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6)黑0881执7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红 军审判员 马 长 征审判员 周春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子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