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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8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驾驶员,家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危险驾��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16时30分许,鄱阳县昌州乡新世纪幼儿园股东兼校车司机、被告人陈某驾驶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该幼儿园装载24名学生的1名监护老师,送学生回家。在路上搭载了一个妇女和两个小孩。当天1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车行驶至昌州乡八甲村路段时,被鄱阳县校车整治���组查获。经查,该客车核载9人,实载29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陈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接送学生车辆核对人数登记表、证人徐某、李某、吴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道路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英玢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