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显书与刘友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书,刘友德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553号原告:黄显书,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刘友德,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黄显书与被告刘友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黄显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显书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