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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武飞飞与马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飞飞,马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81民初874号原告:武飞飞,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古交市科技园区管委会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马海龙,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原告武飞飞与被告马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飞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飞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30日,被告马海龙因装修房子经济困难,问原告武飞飞借款9300元,后来已还2300元,还欠7000元,至今未还。被告马海龙未作答辩。原告武飞飞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飞飞提交的借条内容清楚明了,在被告马海龙未能提出异议且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海龙向武飞飞借款9300元,后归还2300元,余款7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海龙欠原告武飞飞借款7000元未付事实清楚,原告武飞飞与被告马海龙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马海龙应当在原告武飞飞催要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清偿债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海龙归还原告武飞飞借款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