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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赖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赖某。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做出的(2016)晋0825执13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赖某的存款31940元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赖某的存款3194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