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9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欣与马弗斯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欣,马弗斯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252号原告:何欣,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马弗斯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姚斯权。原告何欣诉被告马弗斯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何欣于当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欣撤诉。审判员 施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