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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大泽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终7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大泽。上诉人吴大泽因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行初2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立案。经审查,上诉人吴大泽以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为被起诉人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的主要理由及请求为:吴大泽的父母住房于1958年在国际私房改造时,由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代表国家经租。现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应发还上诉人父母的房屋。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合法所有的房屋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吴大泽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