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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曾冬连与杨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冬连,杨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冬连,曾用名曾冬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喜,男。上诉人曾冬连因与被上诉人杨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杨春喜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曾冬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在二审期间按照上诉人曾冬连提供的送达地址和上诉状中的住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曾冬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冬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曾冬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曹 阳审 判 员  胡海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