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黄美娟与屠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娟,屠科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6613号原告黄美娟,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9********,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永锋村后店三区*号。被告屠科跃,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4821979********,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螺狮桥*号。原告黄美娟诉被告屠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支付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日,被告屠科跃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屠科跃归还原告黄美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张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