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海,经理。被执行人宋海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执1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海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海军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4.00元,此款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