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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曹唐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唐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区荣港路81号。法人代表毛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唐心,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唐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兴文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兴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