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与太维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太维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正川,男,经理。被执行人太维西,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4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现租住固原市,农民。申请执行人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与太维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原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维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维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执行人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原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