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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金水与徐楚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73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枫君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在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徐某某于2016年6月5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为20天,如未按时还款,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当日原告实际交付借款12000元。后被告归还15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500元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合计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