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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汪贺、董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贺,董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762号申请人:汪贺,男,汉族,1987年8月5日生,住襄城县。被申请人:董芳芳,女,汉族,1986年9月7日生,住襄城县。申请人汪贺诉被申请人董芳芳及周京京、段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董芳芳所有的豫K×××××大众帕萨特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汪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董芳芳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汽车一辆扣押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汪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君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亚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