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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甲、王某某要求宣告刘某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海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某甲,男,1939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申请人王某某,女,194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申请人刘某甲、王某某要求宣告刘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甲、王某某以被申请人刘某乙于1994年9月因患有精神疾病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刘某乙死亡。经查,刘某乙,女,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教师,户口所在地为凌海市,与申请人刘某甲系父女关系,与申请���王某某系母女关系。刘某乙于1994年9月因精神疾病而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4年。刘某乙失踪前未婚。上述事实有凌海市某镇驿马方村民委员会、凌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凌海市某镇民政办公室以及申请人的陈述予以佐证。2015年9月29日,刘某甲、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刘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乙自1994年9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4年,故申请人刘某甲、王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乙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