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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9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冠德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冠德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9241号原告: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XXX、XXX、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郑登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琴,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启昕,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冠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室F座。法定代表人:杨江鹏。原告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冠德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且上海冠德科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其支付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8元,诉讼保全费858.34元,均由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成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