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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6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山东某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222号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立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深,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伏雨,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沙沙 来自